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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撤三年案件中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4-02 22:11 阅读量: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证据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应注意上述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