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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0-24 15:15 阅读量:

针对近期越来越多的企业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情况,大愚知识产权公司对就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链的提供,及所要关注的商标法条,进行以下浅析:

一般商标撤销所引用法条为:第49条“注册商标……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立法宗旨就是鼓励经营者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商标被撤销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于2个月内提交被撤销商标三年内的使用证据。那么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正确有效使用、什么证据是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呢?

商标注册

一、国内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

《商标法》第48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当前常见的几种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商品商标的使用:

1)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商品销售协议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等;门店照片及门店租赁协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等。

2)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的广告宣传页面;商标使用在有关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的证据。

3)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

2、服务商标的使用

由于服务的行业地域性强,流动性差,而且是无形的,导致服务商标的使用和商品商标的使用相比有所不同,有时并不是像商品商标那样直观地体现出来。因此服务商标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广告宣传、服务工具、服务场所、招牌、服务公关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服务人员穿着等方面对服务商标的使用。

三、实践中对商标使用常见的争议问题

1、注册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是否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人认为注册人对商标进行续展、变名、变址表明注册人仍有使用商标的意图,应维持其商标的有效性。但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2、使用过程中注册商标发生变化,是否还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一种观点认为使用在商品标签上的、包装容器上的或商品包装上的商标要和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保持一致,不得改变。我国《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其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危险。因此,使用改变了的商标不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人提供的实际使用证据上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明显不一致的(商标主体发生变化),不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以一种只改变商标的一些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显著特点的形式,虽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一样,但保留了原注册商标的主要特点,可视为使用。

3、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该多个注册商标。对于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其中的一部分单独进行使用,不能视为对该组合商标的使用。

此外,考虑到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有权主张一些“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政府在三年中不允许进口某种商品或其它的政府行为而使某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不可能使用的,也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在异议和异议复审期间由于权利未定而导致的不使用,同样可以视为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用,而是政府的特定行为阻止了注册人的正常使用。这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属于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是免责的。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大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近期处理的一些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作为被撤销一方,常常因为自身商标实际使用的不连惯性,导致在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再次呼吁:别再让自己的商标权处于沉睡状态,一个不小心,也许您的权利就易主啦...